2014中国(澳大利亚)农用化学品峰会及展览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化工行业分会文件
(2014)化贸促字第 9 号
关于赴澳大利亚举办“第二届中国(澳大利亚)农用化学品峰会及展览会”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化工行业分会将于2014年9月举办“第二届中国(澳大利亚)农用化学品峰会及展览会”。此次会议旨在加强中国、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等国行业间的市场与贸易交流,为中国原药及制剂出口到澳洲打开更加广阔的市场。
一、主要展览内容
各类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和生物杀虫剂;农药中间体、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新型肥料等植保产品;各类农用生物工程技术及产品。
二、展览时间
2014年9月
三、报名截止日期
2014年6月
四、收费标准
1、摊位费:25000元(洽谈桌形式)
2、人员费:31000元/人(暂定)
注:为减轻企业负担,该项目我会将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资助。
五、展览会概况
澳大利亚是农业大国,有1500万公顷小麦地、400万公顷大麦地、100万公顷油菜地、50万公顷高粱地、20万公顷棉花地和广阔的牧草地,农药市场年销售额超过15亿美元。近年来由于我国农药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我国农药原药和制剂的出口量和出口金额呈现大幅增长。由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开设的跨国合资企业相继成立,中国每年有50多家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农药。
据澳大利亚农药与兽药管理局(APVMA)统计,截止2012年6月底,2011-12年度澳大利亚农药销售额同比增长2.7%,达到24.867亿澳元。除草剂是最大的产品门类,销售额上升13.027亿澳元,占总销售的52%。杀虫剂的销售额为4.258亿澳元,增幅达到17.1%;杀菌剂销售额下降了5.6%,至2.181亿澳元;杀线虫剂的销售额翻番达350万澳元。在2011-12年度,澳大利亚市场有7289个登记的农药产品,其中除草剂2420个,杀虫剂1166个,杀菌剂703个,卫生杀虫剂545个,生长调节剂205个。
2012年8月21-22日由我会主办的首届中国(澳大利亚)农用化学品峰会及展览会, 在澳大利亚悉尼成功举办。本次峰会采用了报告会与洽谈会相结合的方式。峰会一共两天,第一天上午是报告会的时间,采用了同声传译的方式。峰会邀请了来自澳大利亚农药兽药管理局、农业资源经济科学局、农业工业部以及农药咨询公司的专家,带来了澳大利亚农药管理、农化市场及分销渠道、以及如何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等方面详尽的第一手信息,是参展企业和参会人员对澳大利亚市场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
本次展会共有35家中国企业参展,近300名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农药采购商参观了展会,与中国企业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贸易洽谈。
展会期间,我会组织参展企业拜访了澳大利亚当地的农药产品分销市场和当地一家著名的生产兽药和农药的工厂。此次峰会及展会活动内容丰富,参展企业均表示受益匪浅。
2014年我会将继续举办“第二届中国(澳大利亚)农用化学品峰会及展览会”为更多企业走进澳大利亚市场提供机遇。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董庆莉、樊利强、马晨、李渊、李翠枝、付伟、孙海斌、
刘洋、王永辉、叶熙萌
邮 箱: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化工行业分会
二○
2014年第二届中国(澳大利亚)农用化学品峰会及展览会参展申请表
单位名称 |
(中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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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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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中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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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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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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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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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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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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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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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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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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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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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摊位 |
□ 洽谈桌 |
我司计划派 人参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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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随团 |
□是 □否 |
参展人数 |
____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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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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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职务 |
护照号码(因公/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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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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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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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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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办名称(办理因公护照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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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约定: 1、我会与参展企业在充分了解展会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表。 2、参展企业需在我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付讫展位费用的定金或全款。逾期未按规定付讫款项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参展,我会保留处理展位的权力。 3、为确保各项参展工作顺利进行,参展企业需按照我会的通知及时准确地提供所有与参展相关的信息及资料。参展企业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有误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责任由参展企业自行承担。 4、参展企业需遵守展会的有关规定,不得提早撤展、展览期间不得损坏展览有关设施,如因违规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参展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参展企业应严格遵守展览举办国的相关法律,严禁有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参展,参展企业因违法、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与我会无关。 6、参展人员因签证原因(拒签或未能及时取得签证)未能按时参展的,我会将本着尽量减少参展企业损失的原则妥善处理,但业已发生而不能退回的费用由参展企业自行承担。 7、如因不可抗力或组展方及主办单位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本次展会发生变更或取消的,组展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应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等)由各方自行承担。我会将努力协调设法为参展企业减少损失,并将参展企业所付费用扣除已发生和支付的款项后退回。 9、以上约定作为我会与参展企业之间达成的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此表传真件或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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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展 企 业 |
组 团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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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化工行业分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7区16楼(10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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